(2017)川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麒麟受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33号蒋麒麟:你为受贿罪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2016)川18刑终6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利用担任雅安市精神病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朱某某、四川雅安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任某某、四川奥泽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卢某某、四川一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唐某某、天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李某某的现金共计28万元,为相关药品销售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对于你的上述犯罪事实,有雅安市纪委出具的证实你接雅安市纪委电话后自动到案,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违纪违法的事实的函,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安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奥泽药业有限公司、四川一众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天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销售合同、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发票、药品款支付表、情况说明等,证实朱某某、任某某、卢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所在公司的相关登记情况,以及与精神病院之间购销业务的相关情况等。证人朱某某、任某某、卢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你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实,足以认定。你提出你没有受贿,不具备为新药的进入提供便利的职务条件,没有在药款的支付环节为药商提供便利的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你在纪委双规阶段以及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诱供,你在逼供、诱供下作出来违背事实的供述不应当作为证据采信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均已明确纪委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是办案线索,并不是指控你犯罪的证据,原公诉机关也并未将纪委的调查材料作为指控你犯罪的证据,同时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你受到了刑讯逼供、诱供,对你的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抄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