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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谢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谢发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48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负责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永安市。被告:谢发全,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遗漏诉讼主体、与谢发全先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