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俊亭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园管理中心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亭,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园管理中心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0994号原告:王俊亭,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园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区杨庄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涵,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云江,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园管理中心副主任,住石景山区。原告王俊亭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园管理中心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王俊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俊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四百八十元,减半收取计九千二百四十元,由王俊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军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