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甘秉福与陈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秉福,陈庆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89号之一原告:甘秉福,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庆元,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甘秉福与被告陈庆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甘秉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秉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甘秉福负担。审 判 长 郭 渝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