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曹丹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曹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宝鼎花园1号大厦15层。被申请执行人曹丹杰,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于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治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