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刘峰、王凤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刘峰,王凤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被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王凤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申请刘峰、王凤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