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北安市石泉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靖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龙,理赔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新民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对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