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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培民与张玉国、廖冠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民,张玉国,廖冠羽,王兵,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1823号原告:陈培民,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国,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冠羽,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王兵,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朱林,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培民诉张玉国、廖冠羽、王兵、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培民、张玉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廖冠羽、王兵、朱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培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202130元及2016年11月6日起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四被告合伙承包板桥、唐集、吴圩等三地农村饮水工程,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给其承包的工程供应修建水泥井池的相关材料。原告依约供货后,2016年2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计使用原告价值532130元货物,先期被告经支票、网银转账等形式共向原告支付270000元货款,截止2016年2月2日四被告下欠原告262130元货款。现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在支付60000元后余款一直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讼到贵院,请依法判决。原告书面表示同意被告2017年7月20日前还款。张玉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许诺在2017年7月20日之前还清该欠款。本院认为:张玉国承认陈培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培民主张的四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130元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认可结算后,被告于2016年2月6日、2016年11月6日共计已偿还6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被告结算后,被告至2016年11月6日尚欠原告20213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欠款202130元及2016年11月6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同意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前还款,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玉国、廖冠羽、王兵、朱林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陈培民货款2021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5元,由张玉国、廖冠羽、王兵、朱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