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艳梅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梅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4刑初8号公诉机关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梅,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伊春市友好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友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梅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哲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李艳梅任伊春市某某热电厂人事工资员期间,利用负责收缴职工社保金职务之便,挪用其保管的社保金7万元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系列之“日日升”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11月1日赎回,获利549.76元;2013年9月12日,李艳梅挪用其保管的社保金20万元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系列之“鑫鑫向荣”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10月9日赎回,获利383.56元。案发前李艳梅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违法所得933.32元已被检察机关扣押。2017年4月17日,李艳梅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艳梅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艳梅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李艳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艳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李艳梅任伊春市某某热电厂人事工资员期间,利用负责收缴职工社保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其保管的养老保险金7万元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系列之“日日升”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11月1日,李艳梅将理财产品赎回,其中7万元用于缴纳社保金,理财收益549.76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违法所得收益549.76元已被检察机关收缴并上缴财政。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李艳梅挪用其保管的养老保险金20万元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系列之“鑫鑫向荣”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10月9日,李艳梅将理财产品赎回,其中20万元用于缴纳社保金,理财收益383.56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违法所得收益383.56元已被检察机关收缴并上缴财政。2017年4月17日,李艳梅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李艳梅两次挪用公款共计27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李艳梅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违法所得收益933.32元已被检察机关收缴并上缴财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至今我任伊春市某某热电厂厂长,李艳梅在我任职之前就任单位的人事工资员,负责收缴职工社保金等工作,我告诉李艳梅要遵守财务制度,收取、保管好社保金,并按时、按规定数额缴纳。李艳梅如何保管社保金我不清楚,我也没问过此事,收取的社保金属于公款,我不知道也不会允许李艳梅用社保金购买理财产品。2、证人单某证言证实:1998年8月至今我任伊春市某某热电厂会计,职工交纳的社保金属于公款,但财务没立帐,由人事工资员李艳梅负责收缴,李艳梅如何保管我不清楚,单位没允许李艳梅用社保金购买理财产品,李艳梅也没将理财收益用于单位公务支出。3、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存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伊春市某某热电厂提供的2012年、2013年收取职工社保金的收款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收通用缴款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友好区营业所出具的户名李艳梅、帐号******的帐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系列之“日日升”、“鑫鑫向荣”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李艳梅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证明证实,2012年5月25日,李艳梅用其保管的社保金7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2年11月1日赎回,获理财收益549.76元,2012年11月7日,李艳梅将2012年收取的社保金缴纳到伊春市友好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基金专用帐户;2013年9月12日,李艳梅用其保管的社保金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3年10月9日赎回,获理财收益383.56元,2013年10月15日,李艳梅将2013年收取的社保金缴纳到伊春市友好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基金专用帐户。4、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伊春市某某热电厂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李艳梅职务证明、中国共产党伊春市友好区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干部履历表证实,伊春市某某热电厂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李艳梅系该单位人事工资员,中共党员,负责收缴职工社保金等工作。5、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李艳梅购买理财产品违法所得收益933.32元已被检察机关收缴并上缴财政。6、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案件的来源及2017年4月17日李艳梅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供述挪用公款27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犯罪事实。7、被告人李艳梅供述:我在伊春市某某热电厂任人事工资员,负责收缴职工社保金等工作,社保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每年年初社保部门核定职工应缴纳养老保险金数额后我通知职工缴款,我将收取的养老保险金大部分存入以我个人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友好区营业所开设的一个活期帐户内,还有一小部分放在办公室保管。2012年5月25日,我挪用保管的养老保险金7万元购买“日日升”理财产品,2012年11月1日赎回,获利549.76元,同年11月7日,我将11万余元(含挪用的7万元)缴纳到伊春市友好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基金专用帐户;2013年9月12日,我挪用保管的养老保险金20万元购买“鑫鑫向荣”理财产品,2013年10月9月日赎回,获利383.56元,同年10月15日,我将20万元及我保管的现金共计22万余元缴纳到伊春市友好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基金专用帐户。收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单位公款,我知道购买理财产品比活期储蓄收益多,又不耽误缴费,就产生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获利的想法,单位领导不知道我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所得收益933.32元我个人平时支出了,没用于单位支出。2017年4月17日我主动到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梅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挪用公款共计27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艳梅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前李艳梅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违法所得收益已全部收缴,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艳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二、违法所得收益933.3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树岩审 判 员 迟明双人民陪审员 楚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平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