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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延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杰,邹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439号原告刘延杰。被告邹勇(又名邹孝勇)。原告刘延杰诉被告邹勇(又名邹孝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延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延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