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延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杰,邹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439号原告刘延杰。被告邹勇(又名邹孝勇)。原告刘延杰诉被告邹勇(又名邹孝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延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延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