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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欧芳吕亚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吕亚东,欧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53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唐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玉新,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珣,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亚东,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欧芳,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吕亚东、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亚东、欧芳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