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伟与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兆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兵,山东万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淋淋,山东万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伟于2017年5月2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