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振增与被执行人西安协通实业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增,西安协通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增,男。被执行人西安协通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振增与被执行人西安协通实业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2016)陕0104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振增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86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将案款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出具书面收条及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