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史永江、孙文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永江,孙文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永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志,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文魁。再审申请人史永江因与被申请人孙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5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史永江邮寄地址莱西市深圳路裕隆二手车市场顺通车行送达听证传票。史永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本院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永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