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6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夏好仁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扬,胡永千,刘庆荣,胡昌林,胡昌铭,夏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387号申请人胡扬,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胡永千,男,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刘庆荣,女,194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申请人胡昌林,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申请人胡昌铭,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申请人夏好仁,女,191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特2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庆荣、胡昌林、胡昌铭、夏好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小区中关村×××号房产(京房权私成字第XX**号)归胡永千、胡扬按份共有;其中胡永千拥有三分之二份额,胡杨拥有三分之一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毅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