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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保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抓获,于2017年5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案情复杂,拘留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1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芳、司秀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1日15时20分,在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至赖家河路段李保军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和牛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李保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上述事实,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被告人李保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血醇检验报告单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保军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保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谷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