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129无锡金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明亮电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金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明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金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75149-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苏庙村。法定代表人邵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无锡明亮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92042-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西漳村。法定代表人钱浩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无锡金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明亮电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金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阳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朱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