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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郭怀朝、许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郭怀朝,许小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2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宝温,行长。委托代理人吕保忠,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怀朝,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许小娥,女,196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被告郭怀朝、许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