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明选、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选,王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选,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民,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上诉人孙明选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5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按照上诉人孙明选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经核查该邮件于2017年5月12日签收。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孙明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明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上诉人孙明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民审判员 李 立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