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李继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李继平,马永飞,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郑雅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郭培元,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杜佳,现住���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李继平,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马永飞,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继平,马永飞,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对被执行人李继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屋解除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执行人李继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