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玉芹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芹,葛宝国,董秀莲,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葛玉芹,女,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丰台区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葛宝国,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北京货运中心职工。被执行人:董秀莲,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丰台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葛阳,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本院在执行葛玉芹与葛宝国、董秀莲、葛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葛宝国、董秀莲、葛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葛玉芹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葛宝国、董秀莲、葛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玉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