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德元与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金盘岭加气站劳动争议2017民辖终9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蔡德元,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金盘岭加气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德元,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审被告: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金盘岭加气站,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崔美坚。上诉人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5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为用工地和注册地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本案应以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注册所在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