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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9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军,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飞,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宣瑞萍、杨旸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人民陪审员  杨 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