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9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军,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飞,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宣瑞萍、杨旸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人民陪审员 杨 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