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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364号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装璜建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廖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新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京西路552号恒茂城市花园物华楼A座201室。负责人:李波。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总裁。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70元。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