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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陈尾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陈尾英,黄吓明俤,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1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4357M),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龙津花园9号楼。负责人:陈观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罗丽梅(实习律师),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尾英,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申请人:黄吓明俤,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申请人: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91790888T),住所地福清市元洪路环岛南段西侧2号综合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梁衍锋,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尾英、黄吓明俤、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214,440.7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尾英、黄吓明俤、福建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14,440.7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