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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079王洪庆与王惠波、徐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庆,王惠波,徐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1079号原告王洪庆,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周海东,海门市王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惠波,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徐丽华,女,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王洪庆诉被告王惠波、徐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洪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惠波、徐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庆诉称,被告王惠波、徐丽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原告王洪庆在两被告处从事裁剪工。2017年1月26日,经结账,两被告立据结欠原告工资48700元。其后,被告王惠波之父代付原告工资25000元,余欠工资237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700元。被告王惠波、徐丽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惠波、徐丽华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开办床上用品加工厂(加工厂未领取营业执照)期间,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间拖欠原告王洪庆从事裁剪工作的劳务报酬。两被告未能结清原告从事劳务期间的报酬。后经原告催要,2017年1月26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王洪庆出具欠条1份,言明欠王洪庆2015年劳务报酬人民币48700元。2017年2月15日,原告以两被告尚欠劳务报酬23700元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人民币237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洪庆提供的欠条、本院调取的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原告方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口头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洪庆接受两被告雇请为两被告从事劳务活动,有权依法获得劳务报酬。现两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自认两被告已支付人民币25000元,在总欠条人民币48700元项下仅主张人民币23700元,本院照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在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共同署名,故属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对案涉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惠波、徐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惠波、徐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洪庆劳务报酬人民币23700元;被告王惠波、徐丽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王惠波、徐丽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惠波、徐丽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顾洪健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