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于现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现法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现法,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广饶县沃土园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广饶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0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6日被逮捕。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现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现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现法系广饶县沃土园花卉有限公司、广饶县春田家庭农场实际经营人。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于现法以公司名义,在不具备面向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每月1.5分至2.5分的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4560126元,且存款到期后无法偿还。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于现法潜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于现法主动到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于现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代某、宋某、刘某、乜某、黄某、王某2、郭某、李某1、李某2、卜某、顾某陈述,借条,广饶县沃土园花卉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现金缴款单,公司章程,广饶县春田家庭农场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银行账户明细,东营银监分局对广饶县公安局《关于商请东营银监分局对于现法及广饶县沃土园花卉有限公司、广饶县春田家庭农场是否具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的资格出具认定意见的函》的回复函,广饶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于现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现法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以广饶县沃土园花卉有限公司、广饶县春田家庭农场的名义实施的,而广饶县沃土园花卉有限公司、广饶县春田家庭农场既不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亦非是以实施犯罪为公司的主要活动,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鉴于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单位犯罪,本院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现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现法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现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利人民陪审员  马曰会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