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晏行飞、闻庆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行飞,闻庆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9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谷正香,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晏行飞,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闻庆花,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谷正香与被告晏行飞、闻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皖0522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晏行飞、闻庆花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即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止)。因谷正香与被告晏行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谷正香同意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晏行飞、闻庆花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如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