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莫兴元与董德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兴元,董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莫兴元,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董德彬,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兴元与被执行人董德彬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德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德彬所有的位于筠连县巡司镇四方街房屋一幢,因被执行人董德彬已将该房屋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设定抵押登记贷款1900000元,抵押期间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至,故申请执行人莫兴元暂未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以实现债权。现被执行人董德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兴元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揆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