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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盘锦一线物业有限公司诉徐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大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民初574号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大勇,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被告徐大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993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13元,合计11749元。事实及理由:被告系xxxxx二期别墅xx栋xxx室业主。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依据该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物业服务的各项费用预收费1年。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别墅:2.8元/平方米/月;高层:1.3元/平方米/月;洋房(多层):1.6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款总额的0.5%标准支付违约金(此起诉状按照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方式)。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应于2016年1月1日之前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936元。但原告几次催收,截止到现在,被告始终未能交纳物业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物业费我方没有交纳是属实的,这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物业费收费高;2、噪声问题,噪声扰民,小区旁边有油田的作业油井,作业不分昼夜;3、垃圾问题,小区有垃圾场无人管理;4、道路狭窄,我们小区业主的车出入有障碍;5、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尽到服务义务,有瑕疵。接收房子时房子就存在漏雨现象,第三层楼屋里的壁纸发霉长毛全部损坏,车库房顶掉皮,造成我方一定的经济损失;6、冬天下雪物业也不进行扫雪,车库门口全部结冰,导致我的车撞到马路牙子上。综上,希望物业公司能够整改,现不同意给付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盘锦市兴隆台区xxxxx二期别墅xx栋xxx室(292.95平方米)业主,2014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被告入住后,一直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物业服务费别墅为2.8元/平方米/月;第四条第四项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预缴期满前一个月预纳下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交总额的0.5%的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入住该房屋,应于2016年1月1日前缴纳2016年全年物业管理费9843元(2.8元/平方米/月×292.95平方米×12个月),但被告由于答辩中陈述的原因一直未交纳。另查:原告现房屋有漏雨现象,该问题一直未解决;紧邻该小区外,有同一开发商的其他土地被倾倒大量垃圾,影响了被告居住小区的环境;毗邻该小区有油田的油井不定期作业,作业时产生的噪音影响被告等业主的休息及生活;上述现象被告等业主向物业反映后,至今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一份、业主(住户)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催费告知函一份、售后服务派工单一份;有被告方提供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支付物业费。但由于原告房屋漏雨,被告没有及时协调和处理,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小区附近的环境及噪音问题,原告都没有实际解决,原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交纳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酌情判令被告按原告主张物业费的70%向其支付物业费较适宜,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物业费6890元(9843元×70%)。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然合同对此有约定,但由于原告方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