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俊与谢灵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谢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灵敏,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据本院(2017)陕011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谢灵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冻结张俊名下的豫X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发动机号8XX、车架号LXX)的车辆手续。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俊请求撤回该案的保全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俊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