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汪树仁与易高林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树仁,易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汪树仁,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易高林,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汪树仁与被执行人易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7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高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树仁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