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与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51号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负责人:王德军,该分局局长。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天安路口。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公司经理。被告:XX祥,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与被告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