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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斌与唐礼贵、郑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唐礼贵,郑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唐礼贵,男,1961年5月7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郑先翠,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关于杨斌与唐礼贵、郑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625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由唐礼贵、郑先翠于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杨斌借款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唐礼贵、郑先翠承担。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礼贵、郑先翠未自觉履行借款偿还义务,权利人杨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礼贵、郑先翠在永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礼贵、郑先翠在永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922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增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