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1民初297号原告张某,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离婚纠纷。案情: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武某同意与原告张某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三、原告放弃主张返还彩礼款请求,被告不承担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