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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297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7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李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德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