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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根堂与曹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堂,曹世峰,张利平,郭海军,刘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525号申请执行人郑根堂,男。被执行人曹世峰,男。被执行人张利平,男。被执行人郭海军,男。被执行人刘建飞,男。本院在执行郑根堂与曹世峰、张利平、刘建飞、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榆民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7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