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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玉云与蒋久进、李万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云,蒋久进,李万芳,蒋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云,女,汉族,1968年2月9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蒋久进,男,汉族,1960年10月1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万芳,女,汉族,1962年5月27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蒋瀚,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刘玉云与被执行人蒋久进、李万芳、蒋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盐民终字第0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