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某某,男,系某有限公司股东,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调兵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岱丽审判员 朱立宏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