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莉诉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罗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619号原告:王莉,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罗建国,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王莉诉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王莉、被告罗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同事及邻居关系。被告以投资银行业务为由,分别于2013年3月1日、6月1日、12月17日三次向我借款32万元、20万元、35万元,本金合计87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分别为2.5%、2%、2.5%,其中第一笔借款32万元按月计付利息,其余两笔借款按季度计付利息。2014年9月底至今,被告再未支付利息,本金也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被告罗建国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6月1日、12月17日,被告罗建国分三次向原告王莉被告罗建国借款32万元、20万元、35万元,本金合计87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分别为2.5%、2%、2.5%,其中第一笔借款32万元按月支付利息,其余两笔借款按季度支付利息。但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9月份以后,被告罗建国再未向原告王莉支付利息至今,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王莉遂诉诸本院,要求被告罗建国归还借款87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据、索款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间借贷行为属实,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罗建国抗辩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故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建国归还原告��莉借款87万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罗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