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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雪珍、沈东彪与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沈秀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珍,沈东彪,沈秀黎,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604号原告:陈雪珍,女,193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沈东彪,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元,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秀黎,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雪珍、沈东彪诉被告沈秀黎、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雪珍、沈东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雪珍、沈东彪负担。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