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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占海与吉日嘎郎、达楞古日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海,吉日嘎郎,达楞古日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841号原告陈占海,男,1941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席妮,男,1981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系原告之子。被告吉日嘎郎,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干部。被告达楞古日巴,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原告陈占海与被告吉日嘎郎、达楞古日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智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占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38元,减半收取356.19元,由原告陈占海负担。审判员  马智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