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友学等与被执行人安会等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友学,朱纪民,朱纪红,安会,马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朱友学,男,194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沟帮子镇河畔花园。身份证号210782194702184212。申请执行人:朱纪民,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沟帮子镇河畔花园,身份证号210782197712100215.申请执行人:朱纪红,女,1973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沟帮子镇翰林苑小区。身份证号210782197303314247.被执行人:安会,女,1978年8月8日生,满族,打工,住北镇市沟帮子镇,身份证号210782197808081442。被执行人:马严松,男,1975年2月23日生,满族,打工,住北镇市沟帮子镇,身份证号21078219750223143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刑初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