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学刚、秦学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学刚,秦学花,秦学华,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秦学刚,男,汉族,1963年1月9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申请执行人:秦学花,女,汉族,1967年8月3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申请执行人:秦学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住莱芜市。本院在执行秦学刚、秦学花、秦学华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