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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廖文勇、苏祥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文勇,苏祥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40号申请人:廖文勇,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钦南区,被申请人:苏祥祯,男,1981年2月7日生,壮族,现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为被申请人苏祥祯所有的车牌号为桂N×××××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在价值6万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在查封期间,不改变该车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转让、赠与、抵押、质押。二、冻结申请人廖文勇用于担保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新兴支行、户名:赵景波、账号:20×××66)内的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18年5月14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廖文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