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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秦玉刚、徐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刚,徐永生,秦玉刚,徐永生,秦玉刚,徐永生,秦玉刚,徐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秦玉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永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秦玉刚与被执行人徐永生借款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