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秦玉刚、徐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刚,徐永生,秦玉刚,徐永生,秦玉刚,徐永生,秦玉刚,徐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秦玉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永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秦玉刚与被执行人徐永生借款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