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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月蕊与张铭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月蕊,张铭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75号申请人杜月蕊,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申请人张铭贤(又名张鹏),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杜月蕊与被申请人张铭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