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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陆庆辉与李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庆辉,李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799号原告:陆庆辉,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建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注册号: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庆辉与被告李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陆庆辉于2017年5月12日以其民事权利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庆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庆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陆庆辉负担。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