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冯爱花与李明磊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花,李明磊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44号原告:冯爱花,女,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明磊,男,年龄不详,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冯爱花诉被告李明磊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