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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东升、齐林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杨东升,齐林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金泰中B座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哈斯。被执行人:杨东升。被执行人:齐林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东升、齐林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1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东升、齐林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东升、齐林枝银行、证券、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志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